(2013)台椒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金继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金继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继军。2013年3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陈徐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23号指控被告人金继军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金继军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