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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金继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金继军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561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继军。2013年3月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陈徐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23号指控被告人金继军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金继军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人民陪审员  陶官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