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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平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孙祖英与嘉兴帝豪达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英,嘉兴帝豪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孙祖英。委托代理人:严利杰。被告:嘉兴帝豪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小春。委托代理人: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祖英与被告嘉兴帝豪达服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祖英撤回起诉。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柳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