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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法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罗某容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容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法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容,女,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因涉嫌失火罪,于2012年4月7日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林诉字(20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容犯失火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曾卫群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东华、代理审判员刘喜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阳吉长、被告人罗某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容在小地名“郎郎山”的责任田烧茅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96公顷(44.4亩),受损森林总蓄积92.6立方米,毁损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2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容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在庭审中,公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容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容辨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容的犯罪属实,但被告人罗某容案发后主动供认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罗某容到小地名“郎郎山”下的自家责任田烧荒种花生,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罗某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归好堆的茅草,突然刮起一阵大风,着火的茅草被刮到右边荒土茅草里,并迅速蔓延至上面的山林。见此,被告人罗某容打电话至本村的邹某清,请求喊人帮忙扑火,山火直至当日下午二点多才被扑灭。经现场勘查: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96公顷(44.4亩),受损森林总蓄积92.6立方米,毁损林木直接经济损失3.28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容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与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罗某容的供述,被告人罗某容于2012年3月31日在森林公安机关供述其因烧茅草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2.证人奉某新、邹某清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罗某容于2012年3月26日上午十一时许在小地名“郎郎山”烧荒种花生,不慎引发了森林火灾;3.证人杨某权的证言,证明“郎郎山”山林火灾听人说是被告人罗某容烧茅草不慎引发;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罗某容烧毁山林的地点及烧毁山林的树种和面积,以及毁损林木的经济损失;5.赔偿协议,证明被告人罗某容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6.被告人罗某容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容违反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44.4亩,其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主动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容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容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卫群审 判 员  黄东华代理审判员  刘喜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洪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适用1.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