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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36号原告贺某,女,1981年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骆某某,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维龙,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代理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