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戴义金与王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金,王晖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80号原告:戴义金,男。被告:王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义金与被告王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义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审 判 员 徐志红人民陪审员 汪震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