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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程基诉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程基,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张程基,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实达轩(佛山)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GOGEKTUA(吴奕达)。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经营的##商店处购买格力悦风大三匹空调两台,双方约定包安装每台价格6500元,两台共13000元,安装完毕即付款。2013年7月7日,原告送货给被告并安装完毕,被告法定代表人称暂时无法付款,要求宽限到7月20日付款,付款期到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空调款13000元。被告没有答辩。原告提供收据、空调出厂合格证等证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认定被告欠原告空调货款13000元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交货后被告没有付清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3000元应予支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予缺席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货款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欠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建华审 判 员  邹锦全人民陪审员  李杰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