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朱江与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行政裁定书53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江,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刘柏廷,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肖春才,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江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办事处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5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被上诉人2005年8月作出的《关于清理福华路医疗中心宿舍“黑网吧”情况说明》中有不实之处,要求被上诉人为其不实陈述道歉。由于被上诉人作出《关于清理福华路医疗中心宿舍“黑网吧”情况说明》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而,上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应驳回起诉。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寒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