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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彭群峰与陈孟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群峰,陈孟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彭群峰,。委托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孟宏。委托代理人刘雪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武波,男,南县南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群峰与被告陈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艾可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彭群峰的诉讼代理人张令羽,被告陈孟宏的诉讼代理人刘雪虎、赵武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群峰诉称,2008年8月10日,被告陈孟宏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孟宏辩称,借款属实,应予偿还。但被告只能待资产处置后还款。诉讼中原告围绕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2、借条。证明被告陈孟宏于2008年8月10日立据向原告彭群峰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质证无异议,也未提供其他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被告陈孟宏立据向原告彭群峰借款人民币5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被告陈孟宏对借彭群峰5万元一事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陈孟宏立据向原告彭群峰借款,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借贷双方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没有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彭群峰要求被告陈孟宏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孟宏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彭群峰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陈孟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可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翔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