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陈世万、王在清申请宣告陈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万,王在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渠民特字第36号申请人陈世万,男,生于1940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申请人王在清,女,生于1944年9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申请人陈世万、王在清要求宣告陈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世万、王在清诉称:陈世万、王在清之子陈某(生于1968年6月)于2002年2月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陈某现已失踪近10年。陈世万与王在清均已年迈,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所以请求宣告陈某失踪。申请人陈世万、王在清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陈世万、王在清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信息;陈某的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陈某的身份信息;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一份,用以证明申请人向公安报警的事实;渠县三汇镇人民政府、渠县三汇镇兴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渠县公安局证明材料一份,用以证明陈某失踪的事实;陈茜蔓户籍证明、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渠县公安局三汇派出所关于李某男死亡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陈某与李某男婚后生育一女陈茜蔓,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判决陈某与李某男离婚,同时证明,李某男已死亡的事实;四川省渠县三汇除尘���厂致陈某同志函一份,用以证明陈某失踪的有关情况;四川省渠县三汇除尘器厂公告一份,用以证明陈某的参工时间。本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男,生于1968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渠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5130301968XXXX201X。系申请人陈世万与王在清之子。1988年与李某男(曾用名李某兰,现已死亡)登记结婚,1989年10月生育一女陈茜蔓(现已独立生活),1998年陈某外出务工,未曾与家人联系,2004年6月李某男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0月渠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离婚后陈某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11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发出寻找陈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陈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陈某���属四川省渠县三汇除尘器厂员工,该企业正在进行改制量化分配工作。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世万、王在清的关于宣告陈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志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玉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