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万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郝永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二(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人52570元,违约金31542元,案件受理费1912.80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190.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汇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215.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执行长  董保明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晓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