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2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李建国与吴德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国;吴德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228-1号原告:李**,男,汉族,1954年11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吴**展,男,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吴**展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李**于2013年11月14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李**负担,保全费1770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