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韩红伟与尚洛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伟,尚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洛萍,女,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洛萍履行了借款。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尚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尚洛萍已将(2012)灵民一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提出请求,请求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一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审判员 姚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