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金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与郭启增、郭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郭启增;郭军强;郭冠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金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原康镇原康村。负责人王江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国,该社职工。被告郭启增,男,195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军强,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冠华,男,197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诉被告郭启增、郭军强、郭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2元,减半收取1202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