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商初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俞卫、顾青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顾青兵,俞卫,梁跃昌,俞琴,汤雪琴,王宝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商初字第03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64695-4),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849号。负责人黄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军,男,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顾青兵。被告俞卫。被告梁跃昌。被告俞琴。被告汤雪琴。被告王宝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告顾青兵、俞卫、梁跃昌、俞琴、汤雪琴、王宝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还清了借款为由”向本院具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