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鲁卫强与张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卫强,张国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613号原告鲁卫强。被告张国龙。原告鲁卫强为与被告张国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灯具业务往来,2010年2月13日结算后被告尚欠原告灯具货款195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卫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植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