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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潘磊申请执行李祖启、陈金年健康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磊;李祖启;陈金年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宜秀执恢字第00053-1号 申请执行人:潘磊,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李祖启,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陈金年,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宜秀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分行34010023330979帐户存款1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霖 审 判 员  何 俊 代理审判员  方 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