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民字第2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周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29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宋逸婷,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娴。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周娴应付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50225.06元及诉讼费等。因被告周娴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故原告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原审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周娴名下位于绍兴县孙端镇碧波庄园小东坂溇2号房产,按现有法规,暂无法处置。另已向本辖区内各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周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也未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绍越执民字第29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董建敏审判员 黄文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