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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辛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01921号原告陈某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辛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纪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国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