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冯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21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康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林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