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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楝与被执行人焦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楝,焦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楝,男,1976年7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寺沟镇。被执行人焦平均,男,1958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寺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楝与被执行人焦平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法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明楝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焦平均赔偿申请执行人张明楝人民币30187.50元,受理费404元,执行费359元,以上合计3095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焦平均在银行存款6100元,现尚欠2485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30950.5元(含诉执费)中61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