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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王秀霞、王秀鸾、王强、王军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王秀霞,王秀鸾,王强,王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73号原告:吴秀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秀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秀鸾,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王强,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英与被告王秀霞、王秀鸾、王强、王军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秀英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