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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阴小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阴小东,男,1965年5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亭镇高庄村1条*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颖文,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阴小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阴小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小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