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盛彩军与黄世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彩军,黄世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2065号原告盛彩军。被告黄世余。原告盛彩军诉被告黄世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四倍贷款利率计的利息。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世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告系梓州加油站职工,2013年7月30日被告从加油站公款中借得11000元,已由原告代为归还,因此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2013年8月2日归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于法无据,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是原告自身诉讼权利的选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世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盛彩军借款11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