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申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3-12-19

案件名称

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泉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王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7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五一北路***号新侨联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薛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泉成(WANGQUANCHENG)。再审申请人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泉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福建海玉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任雪峰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