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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蔡位佳、李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蔡位佳,李彩云,中山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负责人:张真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祝远,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丁金石,该行员工。被告:蔡位佳,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彩云,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1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吕江涛。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蔡位佳、李彩云、中山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以被告已向其偿还逾期贷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1元,减半收取为19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庞小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靖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