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与谢玉成、伍传科工商行政处罚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非诉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西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被执行人:伍**。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2)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2)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2)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荔分处字(2012)129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健玲审 判 员 黄海丹人民陪审员 杜少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炳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