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长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朱挺与李永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挺,李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延长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朱挺,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永明,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朱挺申请执行李永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挺于2013年10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李永明于2013年5月16日前偿还原告朱挺399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3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明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明于2013年1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朱挺偿还了3990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00元及申请执行费498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朱挺申请执行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怀东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修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