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郄拖平、杨存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郄某,杨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郄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郄某、被上诉人杨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郄某。审 判 长 孙晓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