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郄拖平、杨存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郄某,杨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郄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上诉人郄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郄某、被上诉人杨某出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神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郄某。审 判 长  孙晓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