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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玲,郭凤礼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吴秀玲。委托代理人刘海忠。被告郭凤礼,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玲与被告郭凤礼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秀玲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立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韩军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