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诉保字第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董在芬与吴超、杨新玲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诉保字第0398号申请人董在芬。被申请人吴超。被申请人杨新玲。申请人董在芬因与被申请人吴超、杨新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申请人偿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超、杨新玲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圭山市场房产及坐落于徐州市帝都大厦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40万元)。担保人袁红波、张淑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天骄世家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吴超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帝都大厦房产一处。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新玲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铜山区圭山市场房产一处。三、查封担保人袁红波、张淑平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天骄世家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