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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逯桂臣与刘均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逯桂臣;刘均;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提字第7号抗诉机关: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逯桂臣。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刘均。逯桂臣因与刘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泰检民抗(2012)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2013)泰民抗字第16号民事裁定,提审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逯桂臣与被申诉人刘均自愿达成庭外和解,逯桂臣申请撤回申诉,该撤诉行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宁阳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魏长青审判员 张明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天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