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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张仪与陈霆、韩芳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仪,陈霆,韩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725号原告张仪。委托代理人王敏、刘诚,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霆。被告韩芳荣。原告张仪与被告陈霆、韩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085元,由原告张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荆小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