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冰懿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86号原告:宁波高新区冰懿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端松。被告: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维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冰懿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鼎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高新区冰懿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冰懿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