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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行清与被执行人李莉 李洪武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24-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垫付的诉讼费1780元,李某丙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垫付的诉讼费13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合计3580元。被执行人李某乙、李某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武昌区水果湖街姚家岭体育路7号1单元4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市直字第2010052219号,建筑面积148.04平方米)的房屋中,其中68%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名下;将其中18%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乙名下;将其中14%的房产权属过户登记至被执行人李某丙名下。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