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孙文美与周昌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78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建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农历4月16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5年5月17日生一女周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尤其近年来,被告视原告为陌���人,不告知原告在外打工地址及收入。原告在家带孙子,被告很少给原告零钱,家庭零用开支有时需女儿女婿支付。被告从外地打工回来,原告主动和被告说话,被告不予理睬,甚至有时会故意找茬吵架,甚至毒打原告。原告生病,被告也不陪原告看病。原告曾想以自己的行动感化被告,但事与愿违,无奈之下,原告于2013年8月份回娘家生活。原被告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称的双方相识、结婚及生育小孩的时间基本没有异议,但被告外出打工地址均告知原告,打工收入也交给原告,2005年,家中翻建楼房一栋,女儿结婚后,被告也出钱给女儿买房。被告骂过原告,但从未打过。目前建房仍欠外债。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5年生育一女,取名周某。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内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未能妥善处理,致夫妻感情有所不睦。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原告要求调解离婚方同意调解,被告则表示调解和好才同意调解,故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领取结婚证,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婚姻,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少沟通与交流,只要原、被告双方之间互相尊重,相��理解与包容,正确妥善处理好存在的分歧,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地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孙文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审 判 员 丁建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邵明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