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1315号原告李某,男。被告李X,女。原告李某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晓龙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窦远光、人民陪审员王洋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于2011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X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2、昌图县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被告李X于2011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均具有独立证明效力,证据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以上1-2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审理中,本院依法询问被告李X母亲于某某笔录1份。该证经庭审质证,原告无异议,经审查,该证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该证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9月28日登记结婚,1991年12月30日生一子李AA,已独立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1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时间较长,应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X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龙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