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与邢建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邢建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杨耕池,又名杨耕直,男。原告杨力子,男。原告杨胜英,男。委托代理人杨耕池,男。被告邢建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与被告邢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杨耕池、杨力子、杨胜英承担。代审判员 吴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