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丽明与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村江夏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丽明,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村江夏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明,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村江夏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机构代码××。负责人:刘锦剑。委托代理人:谢志锐,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雪欢,广东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丽明因与被申请人南海区大沥镇沥东村江夏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丽明再审申请:1、一、二审法院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第四项不作审理和认定。申请人起诉的第一项请求是“确认原、被告于2003年1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无效”。本案的租赁合同有部份土地没有使用权证,故该合同部分无效。申请人第4项请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涉讼土地(有土地使用权证部分)”不审理和不确认,属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已有新的证据(涉讼土地有1193.24平方米不属宗地04023513红线范围内详图)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案依法应当再审。请求立案再审,并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起诉请求。大沥江夏村民小组答辩称:一、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丽明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关于李丽明请求确认双方于2003年1月27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部分无效问题。李丽明主张与大沥江夏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所承租的土地其中1017.27平方米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该部分土地租赁依法无效,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沥江夏村民小组针对涉讼土地权属合法性问题,提交了南府集用(2000)字第040072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红线图,从该证据来看,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对出租区域范围内拥有的土地面积为32000平方米,大于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租赁的面积,而李丽明未能举证证明其所承租的其中1017.27平方米土地不在该区域范围内,且大沥江夏村民小组不享有支配权。另外,从《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的时间及李丽明使用过程分析,《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3年1月27日,其时土地登记情况已明确,若存在租赁的土地部分超出登记范围理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但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约定。此外,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李丽明如签订合同、修建建筑物后发现部分土地没有权属证书,承租的土地实际状况与约定不符,理应与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协商处理,但李丽明一直使用土地至今,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且其后参与涉讼土地及上盖建筑物的招租竞标,李丽明上述行为与其所述主张明显不符。综上,李丽明以租赁土地部分没有权属证书,请求法院确认《土地承包合同》其中1017.27平方米土地租赁无效,并要求大沥江夏村民小组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李丽明对涉讼土地的优先承租权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李丽明有权在涉讼土地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物优先承租权体现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下一个租赁合同尚未签订的阶段,当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原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原承租人必须在这段期限内主张自己的优先承租权,逾期主张则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对于同等条件理解,一审法院认定系与第三人意向承租租赁标的相同的要约内容(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等),若第三人提出的租赁条件高于原承租人的,原承租人并不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合法合理。针对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在涉讼土地及上盖建筑竞投方案中已列明“在同等条件下,原租户可优先租赁”,且通知李丽明参与竞投,而李丽明亦通过参加公开竞投取得该承租权并与大沥江夏村民小组签订《竞投租赁成交确认书》。因此,就涉讼土地租赁李丽明优先权保障问题,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已尽合同责任相当的义务,李丽明认为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应优先与其续约而非进行招租竞投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对李丽明请求确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已对李丽明起诉提出的第一项和第四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分析和认定。李丽明再审申请认为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其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第四项不作审理和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丽明再审申请中提出的本案已有新的证据(涉讼土地有1193.24平方米不属宗地04023513红线范围内详图)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问题。上述已及,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对出租区域范围内拥有的土地面积为32000平方米,大于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租赁的面积,《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于2003年1月27日,其时土地登记情况已明确,若存在租赁的土地部分超出登记范围理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但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约定。此外,依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李丽明如签订合同、修建建筑物后发现部分土地没有权属证书,承租的土地实际状况与约定不符,理应与大沥江夏村民小组协商处理,但李丽明一直使用土地至合同履行期满,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且其后又参与涉讼土地及上盖建筑物的招租竞标。虽然李丽明在再审申请中提供了由佛山市全泰民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对涉讼土地测绘得出有1193.24平方米不属宗地04023513红线范围内,但并未得到规划、国土等行政机关的确认。因此,李丽明以此为据请求再审本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李丽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丽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