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诉黄贞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黄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102号原告: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贞,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宣城邦家吉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惠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