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荣与被告李宝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荣,李宝平,郭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王世荣。被告李宝平。被告郭占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荣与被告李宝平、郭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故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王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