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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万直旺与杨光义、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直旺,杨光义,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37号原告:万直旺,男,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张秀琴,霍山县下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业红,系万直旺妻子。被告:杨光义,男,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梁昌胜,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负责人:刘国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云强,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直旺诉被告杨光义、六安市城南联营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直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直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万直旺负担。审判员  朱佳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辉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