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13-2号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组织机构代码13863468-X。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新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55458603-1。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滁民一初字第000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现因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定国用(2013)第2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帐户的冻结,原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定国用(2013)第2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坐落:定城镇泉坞山大道西侧)。二、解除对被告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达代理审判员 付广永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琰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