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刘合贵与刘恒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贵,刘恒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刘合贵。被告:刘恒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贵与被告刘恒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贵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合贵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建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