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行审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邓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嘉善行审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嘉善县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全凤根,该所所长。被执行人邓小龙。2013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因被执行人邓小龙拒不履行其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结果是: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3月10日15时20分许,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嘉善县平安口路与施家路交叉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邓小龙驾驶浙F.LW6**小客车,从国庆村路口出发载客1人(男)到阳光小区,且与乘客谈妥全程车费15元整(未收)。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邓小龙驾驶浙F.LW6**小客车未取得经���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向当事人告知了如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了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权利;2013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5月6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登记表、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罚款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善运罚字(2013)330421512013002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钱 骏审判员 胡锦明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