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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郭洪勇与张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勇,张锐,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郭洪勇,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锐,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驻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宋春录,任该社主任。原告郭洪勇与被告张锐、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洪勇、被告张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洪勇诉称,2012年4月20日,被告张锐为承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风景区生态宾馆楼,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息3%,期限3个月,并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担保。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为此诉诸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锐偿还我借款5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锐辩称,我代表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第二被告月亮湾生态宾馆的建设工程,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我同意还款,愿用第二被告抵给我的房子,偿还债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张锐为承建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风景区生态宾馆楼,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月息3%,期限3个月,并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借款逾期后,二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为此,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张锐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是对其质证、抗辩权的放弃,原告郭洪勇提供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被告张锐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张锐因工程建设借原告郭洪勇50万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约定月息三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4倍计算方法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1年7月7日,六个月以内(%)利率为6.10%÷12个月×4倍=2.0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度假专业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拒不到庭。本案应缺席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锐归还原告郭洪勇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零3毫计算,自2012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张锐负担,被告济南市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善林审 判 员  王显亮人民陪审员  李景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