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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初字第4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浙江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浙江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静民初字第4484号原告王兵,男。被告浙江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与被告浙江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兵撤回对被告浙江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志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