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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韩洪财、韩晓林、付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马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薛瑞照,行长。委托代理人邹晓蔚,女,汉族,住青岛胶州市,系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职员。被告韩洪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韩晓林,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付明海,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与被告韩洪财、韩晓林、付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马店支行诉称,根据被告借款申请,原告于2006年5月31日向被告发放借款3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5月20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至今拖欠原告本息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合同约定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也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建波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