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德艮与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艮,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崔建国,张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08号原告高德艮,男,生于1950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海螺村3组。委托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海螺村,组织机构代码59052074-2。法定代表人谭明华,董事长。被告谭明华,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大林村1组。被告崔建国,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临江二支路。被告张红,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石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艮与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崔建国、张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德艮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德艮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利广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谭明华、崔建国、张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德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经本院院长同意免交)。审判员 侯俊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家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