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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利民一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利民一初字第3038号原告:孙某,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人民陪审员  闫敬福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