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13)金执字第00452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娥,王格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娥,女,生于1950年2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油库家属院6号楼。被执行人王格巧,女,生于1962年10月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福临堡油库家属院6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格巧银行存282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宗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宝宁 搜索“”